杭州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流程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01002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注册审批分局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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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证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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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纸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2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营业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3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4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5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6 |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
7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8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9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
决定 | 即办 | 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 1.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
送达 | 3个工作日内 | 业务办理窗口或者快递送达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登记决定文书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H楼)(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商事登记综合进件窗口2-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冬令时:9:00-12:00,13:30-17:00;夏令时: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0571-86439775
六、常见问题
1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3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4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