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流程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41003 |
受理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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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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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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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文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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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2 | 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3 |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原件一份),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原件一份),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4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5 |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份 | 营业执照原件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6 |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或电子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7 | 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8 |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原件一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一份)、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9 |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按要求填写,如实申报 | — |
10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一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 | — | —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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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办 |
上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366号西楼二楼)导办台 |
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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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即办 |
1.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注销决定文书;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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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2个工作日内(邮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注销决定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六、常见问题
1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3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4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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