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合伙企业注销流程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51033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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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需到现场办理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适用于内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注销登记。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适用于内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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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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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文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销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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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2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非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4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份 | 未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5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四、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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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办 |
20-24号窗口 |
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 |
即办 |
20-24号窗口 |
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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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即办 |
20-24号窗口 |
1.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注销决定文书;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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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2个工作日内 |
25号窗口或者快递送达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准予注销决定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六、常见问题
1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3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4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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