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30116151024 |
受理机构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委托部门 | 无委托部门 | 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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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0 | 特别程序 | 无相关特别程序 |
权力属性 | 本级保留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县级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适用对象说明 | 无特定说明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涉及的内容 | 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 | 行政审批中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按规定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查询或至企业档案存放地查询企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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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信息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中介服务 |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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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 ||
结果信息 | |||||
审批结果类型 | 出文办结 | 审批结果名称 |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销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下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二、办理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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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
3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份 | A4 | 非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 | — |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扫描件 | 1份 | A4 | 必要 | 无差别受理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四、办理流程
五、现场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原江干)(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运河东路200号(凤起东路888号))一楼商事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1-86909000
六、常见问题
1 |
问:企业办理工商事务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请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
2 |
问:提交材料应当为A4纸型还是16开纸型? 答: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3 |
问:营业执照是否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还是可以快递送达? 答: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为办事人提供证照寄递服务,登记完成后可将营业执照快递到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
4 |
问:提交材料应当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答:请根据提交材料须知的要求提交。须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备注:以上信息资料整理自杭州政务服务网,具体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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